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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隐形眼镜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22:1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0次

      2018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间当事人以90013000税则号列申报进口品名分别为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片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的货物156票。其中155份报关单项下规格型号申报为"dreamlite型、硬镜隐形眼镜片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共计20025片实际均为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应归入90185000税号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规定的法定检验进境商品1票报关单项下申报的1040片普通隐形眼镜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但以上156份报关单项下20025片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及1040片普通隐形眼镜片均未按照规定申报检验。同时在上述156份报关单中有137份报关单当事人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实际应为FOB,导致漏报运保费48815.15元但因税号申报不实导致实际多缴税款57.34万元。以上未报检行为及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行为案值共计13181219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相关运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结算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稽查资料、相关收保文书、相关税单以及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156票货物时漏报了137份报关单项下运保费漏报运保费币但仍实际多缴了税款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口上述156票货物时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其行为已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6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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