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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清洁液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2 19:58: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其中G1项申报为白元家居用品清洁液柑橘味585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402509000,申报CIF总价286748元G2项申报为白元家居用品清洁液清新味2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402509000,申报CIF总价137200元。经查G1实际品名应为福玛防蚊液喷雾柑橘味商品编号应为3808911990,G2实际品名应为福玛防蚊液喷雾清新味商品编号应为3808911990,均与申报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之规定3808911990项下货物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管理当事人进口G1、G2项货物均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08313.65元。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商品归类认定书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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