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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刹车盘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威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0 13:04: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2次

      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出口刹车盘54051个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728349.93美元, 经查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成交方式为CIF,与申报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运保费单据、出库单、合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牟平区支局来函、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复函、查问笔录、退税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有关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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