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 15 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展览品监管方 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展台搭建部件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 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货物净重申报不符,申报为 6900 千克,实际为 8040 千克。实际 进境货物为铝料 4130 千克、木板 500 千克、石墩 230 千克、灯具 50 千克、家具 30 千克、广告泡沫 板 10 千克、大理石板 3090 千克。其中,大理石 板 3090 千克不在企业申报的随附单证 1《暂时进 出境清单》内。经鉴定,上述大理石板 3090 千克 和广告泡沫板 10 千克为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重量 共计 3100 千克。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已构 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属于违法进口固体废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9 处罚内容科处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