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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冷却液罐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2 12:49: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6次

    2023 年 4 月 11 日,当事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冷却液罐、刹车卡钳等9项货物共 25488.8 千克,捆绑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 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申报进口货物第 4 项 M3 方向盘 133.4 千克,实际未进口,查获未申报进口 货物压缩机 133.4 千克,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 技术中心鉴别,该压缩机 133.4 千克,属于固体 废物;另该单申报进口货物第 1 项冷却液罐 810 千克,第 2 项刹车卡钳 12323.4 千克,第 3 项冷 却泵 1155 千克,第 5 项 M3 方向机 5610 千克, 第 6 项 M3 半轴 468 千克,第 7 项大众高尔夫车 门把手 1855 千克,第 8 项大众 CC 车门把手 1879 千克,第 9 项大众探戈车门把手 1255 千克,经海 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 实际进口货物均属于固体废物,共 25355.4 千克。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9 处罚内容科处罚款人民币:22 万元。责令退运涉案固体废物(已退运)。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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