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当事人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期间,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活动中,未按规定编制、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龙岗海关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企业报告和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