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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电子商务进出口活动未按规定编制相关报关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龙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12:38: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当事人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期间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活动中未按规定编制、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龙岗海关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企业报告和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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