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 3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PET 卷筒膜 23731 千克。3 月 31 日,经查验并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 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PET 卷筒膜 23731 千克为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 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1 万元,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1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