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 年 7 月 31 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驱赶器等共 13 项货物。2023 年 8 月 1 日,经海关查验:1、商品第 3 项申报重 量 4952 千克,实际重量为 1227 千克;2、商品第 4 项申报为无型号,实际型号为 TY-219 型;3、 未申报货物为国家限制出口的制冷剂 R410A,商品编码为 2903299090,净重为 3725 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0.72 万元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