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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驱赶器等品名申报不实含有感觉限制出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3 19:25: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 年 7 月 31 日,当事以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驱赶器等共 13 项货物。2023 年 8 月 1 日,经海关查验:1、商品第 3 项申报重 量 4952 千克,实际重量为 1227 千克;2、商品第 4 项申报为无型号,实际型号为 TY-219 型;3、 未申报货物为国家限制出口的制冷剂 R410A,商品编码为 2903299090,净重为 3725 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0.72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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