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 年 6 月 28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被子一批。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货物的 规格为羊毛+棉+化纤制,编码为 9404901090,数 量 579 条,重量 1910 千克;实际出口货物的规格 为化纤+羊毛+棉制,实际编码为9404404000,实际数量为 750 条,实际重量为 1034 千克,与申报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 0.6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