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期间,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三元乙丙橡胶(EPDM)、LDPE 再生胶粒,未申报运保杂费合计人民币 15907 元,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 上述货物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 3393.37 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内容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