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 年 9 月 25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鸡中翅 A 级(0207142103)2400 千克。2023 年 9 月 29 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货物重量申报不实, 申报净重 2400 千克实际净重 24000 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 9 处 罚 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