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前海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1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违法事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工业合成半宝石1593千克,申报单价为45元/千克,实际单价为80元/千克,涉嫌低报金额为人民币5575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7048.6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没收工业合成半宝石(1593千克)。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进入流通领域,无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575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