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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保税货物摄像头等转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坪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7 12:53: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7次

    当事人在执行保税物流账册期间,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擅自将保税货物摄像头 2373 台、太阳能板 3187 个转移通电测试,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收存、交付手续。涉案货物的货物价值为 60.775254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0.61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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