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保税物流账册期间,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擅自将保税货物摄像头 2373 台、太阳能板 3187 个转移通电测试,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收存、交付手续。涉案货物的货物价值为 60.775254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0.61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