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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7 12:38: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5次

      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从江阴港到深圳蛇口港的国内调拨手续船名航次为正利新生轮卸货港为蛇口。当事人接到指令后于2022年5月22日向海关申请办理空柜从江阴港调拨至到深圳蛇口港的沿海空箱调拨手续。经查明正利新生轮的实际港序为江阴-厦门-汕头-香港上述货柜实际应申报为江阴港空箱出口蛇口港空箱进口。

      以上事实有单一窗口沿海空箱申报截图、进口空柜清单、邮箱往来截图、空箱证明、蛇口港进口空箱舱单、企业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发布了错误指令而未尽认真审核的义务导致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二者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分别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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