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从江阴港到深圳蛇口港的“国内调拨手续”,船名航次为正利新生轮,卸货港为蛇口。当事人接到指令后于2022年5月22日向海关申请办理空柜从江阴港调拨至到深圳蛇口港的沿海空箱调拨手续。经查明,正利新生轮的实际港序为江阴-厦门-汕头-香港,上述货柜实际应申报为江阴港空箱出口,蛇口港空箱进口。
以上事实有单一窗口“沿海空箱申报”截图、进口空柜清单、邮箱往来截图、空箱证明、蛇口港进口空箱舱单、企业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发布了错误指令,而未尽认真审核的义务,导致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二者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分别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