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进口一批面包粉,申报总价为41640美元。该票货物被命中目的地查验。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在实施查验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卸货。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在海关发现擅自开拆行为之前,向海关主动报明该情况。
以上行为有我关驻福清办事处移交材料、报关单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及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