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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贴片电阻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7:51: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0次

      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三票出口货物分别为贴片电阻15000件货物申报单价人民币以下币制均为人民币0.6988元申报总价10482元实际货物单价0.0133元实际总价199.5元三极管4000件货物申报单价111.57元申报总价446280元实际货物单价1.1157元实际总价4462.8元贴片电阻4000件货物申报单价37.12元申报总价148480元实际货物单价0.3712元实际总价1484.8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出口退税认定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当事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项规定之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企业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但已及时自查发现并修改了出口退税数据未影响出口退税故认定其行为属于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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