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三票出口货物,分别为:贴片电阻15000件,货物申报单价人民币(以下币制均为人民币)0.6988元,申报总价10482元,实际货物单价0.0133元,实际总价199.5元;三极管4000件,货物申报单价111.57元,申报总价446280元,实际货物单价1.1157元,实际总价4462.8元;贴片电阻4000件,货物申报单价37.12元,申报总价148480元,实际货物单价0.3712元,实际总价1484.8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出口退税认定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当事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企业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但已及时自查发现并修改了出口退税数据,未影响出口退税,故认定其行为属于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