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金刚石钻头”等共23项,申报总价572069.7美元。现已查明,该报关单第1项到第10项(均为“金刚石钻头”)存在高报金额现象,涉及申报总金额为347588.7美元,实际总金额应为119700美元。
以上行为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出口退税认定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由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鉴于当事人能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海关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0.9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