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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玻璃瓶品名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白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8:35: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6次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青白江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电动自行车、玻璃瓶、塑料安全帽、瑜伽垫等共4项商品。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集装箱内无第2项商品玻璃瓶3项商品塑料安全帽、第四项商品瑜伽垫品名与申报品名一致但申报数量不实3项商品申报数量为19216个实际数量为784个4项商品申报数量为32300个实际数量为940个另有部分商品未申报非医用口罩20940个蓝牙无线耳机848个、有线耳机260个等。当事人上述商品申报不实、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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