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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配制酒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白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8:34: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7次

      2019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1商品申报品名为萄乐贝利尼桃子配制酒申报税则号列为2205100000报总价为33596.64欧元。经事后复核发现企业申报商品编码错误经海关归类认定正确税则号列应为2206009000。企业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经海关计核上述商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9352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22426.7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5819.61元。蓉青关计核字2021年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罚款人民币3.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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