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共1商品,申报品名为萄乐贝利尼桃子配制酒,申报税则号列为2205100000,报总价为33596.64欧元。经事后复核发现企业申报商品编码错误,经海关归类认定,正确税则号列应为:2206009000。企业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经海关计核,上述商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9352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22426.7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5819.61元。(蓉青关计核字2021年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3.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