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刹车装置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8:23: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2020年11月12日、2020年3月12日 和2021年06月09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刹车装置刹车装置系统数量共计5套申报商品编码为8479.8999.90申报总价为101500欧元。

    2021年11月23日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归类确认上述商品实际为风力发电机专用零部件符合税则税目85.0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应归入税则号列8503.0030。经计核涉案5套商品漏缴税款为人民币8913.27元。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因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