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9年7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一票货物,共计一项商品“LED数码显示屏”,申报税号8531909000,申报总价294000美元。经南充海关归类确认,该项商品应归入85312000。经核实,“8531909000”和“85312000”两个税号,2019年出口退税率均为13%,且对应监管条件一致。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归类确认书、查询出口退税率材料、查问笔录、当事人工商营业及授权委托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