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8日起,海关稽查人员对企业用于储藏及运输进口液氦的储罐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专项稽查。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储罐租金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事。
经调查,企业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共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氦44票,该期间用于储藏及运输进口液氦的储罐租金均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归类认定,液氦储罐税则号列应归为8609002200。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522879.06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223944.34元,漏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223944.34元。(蓉锦双流计核字2020年第00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