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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光衰减器模块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9:06: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3次

      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进货物12台光衰减器模块),申报商品编码为90318010.002020年6月1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了布控查验认为该票货物归类错误应归为90138090.00并交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归类确认。后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归类认定蓉关归〔2020〕0004号):该票货物应归为90138090.00与申报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28832.66元应缴税款人民币79977.2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845.75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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