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进货物(12台光衰减器模块),申报商品编码为:“90318010.00”。2020年6月1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了布控查验,认为该票货物归类错误,应归为“90138090.00”,并交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归类确认。后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归类认定(蓉关归〔2020〕0004号):该票货物应归为“90138090.00”,与申报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28832.66元,应缴税款人民币79977.2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845.75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