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7批申报进口“Chemsplasj牌Pro+4Type&5/6Disp Suit防护服”,申报的商品编码为“3926209000”(关税税率为6.5%)。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经事后验估核查发现,上述进口商品符合type4/5标准的防护服,符合税则号列“62101030”的描述,应将其归入“62101030”(关税税率为8%),与申报税则号列不符,税差1.5%,涉嫌漏缴税款约8817.3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20196.34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14651.2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817.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