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4日,海关通知企业,将对企业一般贸易进口的“海普隆手套”、“EPDM手套”、“氯丁手套”、“三元乙丙手套”等货物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稽查发现,企业上述货物申报税则号列有误。
企业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共向海关申报77票报关单涉及上述货物,由于对海关归类认识不足,企业申报商品税则号列均为:4015110000,经海关商品确认归类,上述涉案货物正确税则号列应为:4015190000。企业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861426.56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906761.5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39099.13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条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