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从韩国进口“弹簧”共计67票,进口申报税号均为“7907190090”。经绵阳海关归类确认,“弹簧”实际应归入税号“7320109000”,税则号列申报与实际不符。经绵阳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7.36万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6.93万元。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归类确认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11.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