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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女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白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2: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9次

      当事人2021年10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5项商品,商品名称均申报为:女靴,税则号列均申报为:6402910000。第一项商品申报单价为87.74美元,申报总价为87740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单价为94.16美元,申报总价为94160美元;第三项商品申报单价为89.88美元,申报总价为17976美元;第四项商品申报单价为88.81美元,申报总价为88810美元;第五项商品申报单价为84.53美元,申报总价为84530美元。2021年10月20日,该公司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价格申报有误向海关报明,第一项商品实际单价为13.63美元,实际总价为13630美元;第二项商品实际单价为14.63美元,实际总价为14630美元;第三项商品实际单价为13.97美元,实际总价为2794美元;第四项商品实际单价为13.80美元,实际总价为13800美元;第五项商品实际单价为13.13美元,实际总价为13130美元。上述商品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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