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一票“液化丙烷”,商品编号2711120000,数量25753.565吨,总价1469.240883万美元,原产国安哥拉。当事人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资格申明申请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后以暂缺原产地证、缴纳保证金放行货物。2021年6月8日防城海关根据补充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等资料以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办理了关税减免,征收增值税款903.930561万元,关税为0。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第13、14、15项均是同一人签字且没有盖章,与海关公布的原产地证书格式不符,存在明显的逻辑瑕疵,当事人向海关提交申报享惠前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存在过错,当事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