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0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聚酰胺-6再生颗粒”,申报重量为55500千克。经梧州海关实施查验发现,现场货物为两种状态:黑色规则的颗粒状货物和黑色形状大小长短各异货物,其中黑色形状大小长短各异货物重43080千克。经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黑色规则的颗粒状货物为聚酰胺,不属于固体废物;43080千克黑色形状大小长短各异货物为液晶聚合物废料或者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处罚款人民币2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