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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酰胺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7:42: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4次

    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0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聚酰胺-6再生颗粒”,申报重量为55500千克。经梧州海关实施查验发现,现场货物为两种状态:黑色规则的颗粒状货物和黑色形状大小长短各异货物,其中黑色形状大小长短各异货物重43080千克。经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黑色规则的颗粒状货物为聚酰胺,不属于固体废物;43080千克黑色形状大小长短各异货物为液晶聚合物废料或者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处罚款人民币2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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