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0日向梧州海关”,申报重量为27351千克。经梧州海关实施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夹杂较多尘土等夹杂物,疑似未拆解、分选干净的破 碎过的黄铜水箱。经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上述27351千克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