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2日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再生铝铸件”,申报重量为48690千克。梧州海关经实施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有未完全拆解的硬盘,经过磅重4340千克,经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上述4340千克 货物为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 入境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