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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保温瓶等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18:3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7次

    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商品有短裤、跳绳、保温瓶等。4月17日-20日,东兴海关工作人员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其中跳绳、摩托车刹车片、标签纸3种商品存在数量多报少出情形,申报不实差额共计516750元。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电子税务局网站核实,当事人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质,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后经东兴海关核定,跳绳、摩托车刹车片、标签纸3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均为13%,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多退税款67177.5元人民币。另外在查验中发现有电池、手推车、蚊香液、玩具拼图等13种商品未申报,未申报商品总价共计45755元。该票货物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行为同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差额货值总计562505元。经调查,当事人法人代表提供单证时,因其疏忽大意将另一票货物的数据发送给报关公司,导致该票货物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违规情形的发生。

    当事人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导致该票货物发生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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