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友谊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因疏忽大意,当事人制作了错误的报关单证,导致该票货物中第22项商品PIR支架减震吸波材料单价和总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1.科处当事人罚款0.095万元整;2.予以发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