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中药材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20:14: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3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中药材一批时,因疏忽大意,当事人杨嘉滢没有发现和知悉1989年原卫生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禁令《关于加强对于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把天花粉当做一般中药材货物进行制单,造成把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天花粉制单提供给报关公司申报出口,致使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科处当事人罚款0.05万元整, 2.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67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