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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润滑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6 12:31: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8次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润滑脂(SG-180DS、RG-180DS、KSG-180DS)4票共计107820千克,申报价格CIF18610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经查,上述润滑脂实际应当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200,对应出口退税率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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