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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支承环等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11: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1次

    2019年10月1日,当事人签订《2020年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同基本内容:当事人办理海运报关、进出口海关申报、转关申报、进出口口岸商检换单等业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向海关办理报关等手续,当事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此后的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当事人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3票货物。2021年2月24日,柳州海关对当事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上述3票报关单中所申报进口的货物“支承环”、“密封件”、“油封”等三项商品的税则号列存在归类错误,具体情况为:其中“支撑环”、“油封”申报时归入税则号列8409919990(关税税率5%),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09999990(关税税率8%);“密封件”申报时归入税则号列8431499900(关税税率5%,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4016931000(关税税率8%。2021年5月13日,经柳州海关计核,上述三份报关单中税则号列出现申报错误对应的货物完税价格为276488.01元,造成漏缴税款8154.20元,二者合计,涉案货物价值为284642.21元。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3票进口货物申报过程中,提供了报关所需要的全部单证材料,由于工作不到位,对税则号列如何归类理解上不够准确、存在偏差,对进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归类是按机械零件类归类还是按材料性质类归类把握不清楚,造成上述三份报关单中税则号列出现申报错误,该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相应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罚款11386元。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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