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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榴莲品名申报不实影响进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4:55: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9次

    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递交情况说明,说明其在2021年7月5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鲜榴莲”,货值为601920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在系统申报时将对应的商品名称为“鲜山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申请单位及商品名称均与实际不符,涉嫌报检不实。该公司报检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影响进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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