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递交情况说明,说明其在2021年7月5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鲜榴莲”,货值为601920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在系统申报时将对应的商品名称为“鲜山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号、申请单位及商品名称均与实际不符,涉嫌报检不实。该公司报检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影响进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