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间向海关申报的连接线、顶针连接线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向梧州海关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第(二)、(三)项和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连接线,申报商品编号为8544422900;报关单第(四)项、报关单第(一)项、报关单第(二)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连接线,申报商品编号为8544421900。经核查以上货物均为同轴电导体,商品编号实际为8544200000。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梧州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货物商品编号造成漏缴税款8416.27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罚款6800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