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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雾化消毒机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8:37: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6次

    当事人向越南出口一批杂货,因疏忽大意未全程指导工人装卸货物,导致工人将80个雾化消毒机和7500个儿童防护面屏误装上车。当事人未将发货清单与车内装货情况一一核对,便将错误的货物清单发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导致80个雾化消毒机和7500个儿童防护面屏未向海关申报。根据监管规定,雾化消毒机和儿童防护面屏无出口监管条件。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工作。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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