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越南出口一批杂货,因疏忽大意未全程指导工人装卸货物,导致工人将80个雾化消毒机和7500个儿童防护面屏误装上车。当事人未将发货清单与车内装货情况一一核对,便将错误的货物清单发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导致80个雾化消毒机和7500个儿童防护面屏未向海关申报。根据监管规定,雾化消毒机和儿童防护面屏无出口监管条件。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工作。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