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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岭土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13: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1次

    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高岭土一票,申报进口高岭土1277.65吨、总价63882.50美元,货物原产地马来西亚,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高岭土一票,进口高岭土1357.30吨、总价67865.00美元,货物原产地马来西亚,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进口上述两票高岭土的过程中,支付低硫附加费、文件 费等费用合计14830.76元,此笔费用报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费用由当事人实际支付,并属于货物运抵目的港起卸前的运输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经柳州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的两票进口货物 ,低硫附加费、文件费等费用合计14830.76元,未如实向海关申报,造成漏缴税款2095.5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1.对当事人罚款1676元。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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