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高岭土一票,申报进口高岭土1277.65吨、总价63882.50美元,货物原产地马来西亚,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报关进口高岭土一票,进口高岭土1357.30吨、总价67865.00美元,货物原产地马来西亚,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进口上述两票高岭土的过程中,支付低硫附加费、文件 费等费用合计14830.76元,此笔费用报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费用由当事人实际支付,并属于货物运抵目的港起卸前的运输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经柳州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的两票进口货物 ,低硫附加费、文件费等费用合计14830.76元,未如实向海关申报,造成漏缴税款2095.5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1.对当事人罚款1676元。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