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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报进口云母片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08: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经稽查发现,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保当事人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经过香港中转再运输至境内的云母片共计26票、3447000千克、申报总值当事人1825750美元。26票云母片报关进口的过程中,进口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码当事人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未向海关申报,合计151295元;其中:当事人报关进口云母片16票,涉及92755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报关进口云母片10票,涉及58540元未向海关申报。委托代理报关的过程中当事人,涉案26票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资料由当事人提供,在相关单证中,没有逐一具体地注明进口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码头操作费当事人、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科目类别,而是笼统地标注为运费。

    当事人对于接收的报关单证资料,作为长期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由于工作疏忽,对相关票据未能全面、细致地进行审核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漏洞,也没有向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质疑、咨询,而是直接递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当事人,造成进口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合计151295元未向海关申报,致使海关审单时未能将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调查过程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委托报关时所提供的单证资料注明的成交方式是到岸价,该公司认为货物在境外中转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总的到岸价里面了,所以未向海关申报中转时所产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向海关申报前,公司报关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进行了审核,合同、发票单证相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成交方式是到岸价,该公司认为货物在境外中转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总的到岸价里面了,所以没有向当事人核实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费用是否包含在货物的成交价里面,所以未向海关申报中转时所产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

    当事人经柳州海关计核:

    (当事人一)2017年3月1日至3月22日,当事人报关进口云母片3票,进口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合计18310元没有如实向当事人海关申报,致使海关没有将此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造成漏缴税款3326.94元,涉案当事人货物价值合计21636.94元。

    (当事人二)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11月7日,当事人报关进口云母片13票,进口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合计74445元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海关没有将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造成漏缴税款13371.81元,涉案货物价值合计87816.81元。

    当事人(三)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报关进口云母片10票,进口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产生的码头操作费、文件费、换单费、舱单录入费等费用合计58540元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海关没有将此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造成漏缴税款10636.76元,涉案货物价值合计69176.76元(案件发生已超过二年法定的追溯期)。当事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所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7026万元整。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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