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进口青豆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南宁吴圩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21:36: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2023年06月27日,南宁吴圩机场海关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抽采样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2023年08月03日收到抽检的坚果制品—小青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结果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经调查,被抽检的20230612批次青豆总共有1200包,于 2023年6月28日供货完毕,仓库无存货。该青豆为预包装食品,按要求通风防潮干燥储存,直接用于航空食品供应,期间未进行二次加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营业执照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