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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聚苯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6 12:46: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6次

    当事人2023年3月11日以边境小额监管方式申报出口可发性聚苯乙烯一批。3月16日友谊关海关在凭祥浦寨查验平台对车牌为桂R85629的货车和该出口报关单项下的商品进行查验,海关查验发现,第1项商品可发性聚苯乙烯,33000千克,疑似危化品;3月16日监管二科取样送检,3月21日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鉴别可发性聚苯乙烯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同时属于TDG、GB12268列明的危险货物,未向海关报检,货值人民币276743.5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4907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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