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进货20包纯手工制作食品(麻花),未按收货验货制度进行审查,导致销售了无信息标签食品。该批麻花制售,外包装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售卖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