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6日,当事人购买了47900千克的白花木单板。2020年4月26日,该批货物到运达水口口岸,当事人向海关办理上述47900千克白花木单板报检手续。4月27日,水口海关对该票货物查验并经取样送检后核定,该票货物中存在4种不同树种的单板,其中第1种是白花木单板44760千克,与报检单品名相符;第2种是桦木单板1040千克;第3种是锥木单板1080千克;第4种是硬木松单板1020千克。后3种木单板共3140千克,与报检进口货物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