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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摩托车散件未能提供有效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重庆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4 23:05: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6次

    2022年1月26日,重庆港海关经审单发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一票品名为“摩托车散件”的报关单随附出口许可证申报错误,无法核扣数据;重庆港海关于2022年2月14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

    经查,当事人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报关单,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申报品名摩托车散件,申报数量132套,申报税号8711202000,报关单随附编号为“22-31-40225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件,该许可证显示的出口商及发货人均为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司单证员在匹配货物出口许可证时,将其中“22-31-402259”出口许可证重复下载保存,从而导致当事人就其两批此出口的摩托车向报关行提供了同一出口许可证,最终海关部门在审单时无法正常核扣许可证。当事人另一批次的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等均与出口报关单一致。

    综上,当事人因疏忽向海关提供已核销的出口许可证用于再次申报出口,相关的报关单不可能通过海关通关审核,货物亦不可能被放行,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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