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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N2O 分析仪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2:37: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7次

    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向重庆港海关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进口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N2O 分析仪,申报税号均为9027300090,申报货值20450000日元。两江海关发现这票货物存在归类错误的情况,正确的税号应为9027100090,当事人对税号申报错误的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涉嫌税号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漏缴关税47076.3元,漏缴增值税6119.92元。当事人缴纳担保金10万元,具有从轻处理情节。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提交资料、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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