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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土壤调理剂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重庆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16: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5次

    2022年2月,当事人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酸性土壤PH值调理剂”,申报HS编码“382499999”,申报税号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28512美元。经重庆港海关查验送检、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税管局(广州)归类中心归类专业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1039000”。该税号项下商品需进行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对归类结果予以认可,并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5万元。8月2日,当事人提出检验检疫申请,10月24日,上述货物检验检疫合格。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人民币20975.07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情节,且实际税号项下商品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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