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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内销红铜边角料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9:39: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8次

    2021年9月-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执行3本来料加工手册过程中,先后进行5票红铜边角料的内销补税申报,上述5票报关单项下“红铜边角料”申报总额约人民币250万元,申报税号均为“7404000030”(关税率0,增值税率13%)。2022年6月14日,两江海关出具归类确认,认定当事人申报的“红铜边角料”未经化验鉴定,且无法证明其符合标准《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应归入税号“7404000090”(关税率1.5%,增值税率13%)。8月17日,两江海关出具税款计核证明书(两江海关计核字【2022】08号),核定上述5票“红铜边角料”漏缴关税人民币37433.27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4866.33元,关税滞纳金人民币3154.27元,增值税滞纳金人民币日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10万元,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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