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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发动机用管用总成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12:50: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2次

    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共申报进口9项商品,申报品名均为发动机用管用总成,申报税号均为8409919990,一共有100个零件号,总申报货值1670714.13元。在后续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的环节中,海关发现原本以成套散件进行归类申报应改为每个零件号逐个归类申报,当事人对归类错误的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漏缴关税42611.03元,漏缴增值税5517.89元。当事人足额缴纳担保金10万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提交资料、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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